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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20年同居并育有一女。2022年原告怀孕后,被告长期缺席家庭责任,且存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导致原告在孕期遭受严重精神痛苦。2023年孩子出生后,双方就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分歧。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获得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支付抚养费,并依据《民法典》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注:虽非婚,但参照适用过错赔偿原则或同居关系析产中的过错责任)。被告承认部分事实,但拒绝支付高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被告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医院孕检记录、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一段显示被告与他人亲密接触的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江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特别是视听资料是否侵犯隐私及能否证明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女由原告何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2. 被告江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补偿款共计30000元;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抚养权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在孕期或哺乳期遭受精神损害时,受害方有权主张相应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裁判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