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谢某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马某某遂依据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标准及支付方式。马某某主张谢某某应按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而谢某某以收入波动为由要求变更支付周期。案件事实清楚,主要围绕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既有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展开,无其他特殊情节干扰。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执行法院未开展开庭听证,而是通过审查卷宗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核实。马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电子支付凭证,证明谢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双方曾就支付事宜进行过沟通。谢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执行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谢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并承诺自次月起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后续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若谢某某再次逾期支付,马某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双方确认此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不再就此事另行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其抚养费执行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影响。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提高执行效率的司法实践,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履行情况中的关键作用,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