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董某独自抚养孩子,彭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董某诉请法院确认彭某承担抚养义务,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审理中,董某发现彭某存在恶意转移银行存款及隐匿房产收益的行为,申请财产保全。彭某辩称债务系个人挥霍所致,不应共同承担,且主张董某存在过错。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董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彭某提出和解意向,董某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房产查询证明等书证,用以证实彭某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彭某未提交新证据,仅通过书面意见表示愿意分期履行。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彭某确有履行能力但此前存在规避执行行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明确了同居期间债务认定的复杂性。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原告在被告达成和解意向后撤诉,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有利于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