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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张某实际抚养。于某主张其曾长期承担抚养费用,且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关系破裂,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索赔。张某辩称其一直悉心照料,于某未尽义务,且拒绝承认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方赔偿责任的认定,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与同居期间财产及过错责任的复杂交织。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于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程序进行审查。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曾支付抚养费及张某的过错行为;张某提交孩子日常护理照片及学校证明,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由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张某向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支持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特定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裁判强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认定,对同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