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孙某申请执行谢某抚养费纠纷案

孙某申请执行谢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离婚后,婚生子随孙某生活。谢某原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孙某发现谢某通过频繁变更收款账户、利用第三方代收等方式隐匿收入,导致其实际支付能力被低估。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时,谢某以收入波动为由拒绝足额支付。孙某提交谢某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平台交易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谢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主张增加抚养费并追缴欠款。双方对抚养费计算基数及是否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孙某提交了谢某近两年的电子支付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平台交易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谢某存在隐匿收入行为。谢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谢某实际收入远高于申报水平。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承认部分隐匿收入事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抚养费调整为4000元;谢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若谢某再次出现隐匿财产行为,孙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阶段,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数据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从而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及调解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高效作用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遏制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