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谢某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车辆。于某辩称,其配偶为现役军人,虽未告知谢某,但谢某在明知其军人身份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于某同意抚养孩子,但拒绝分割财产,认为涉案资产主要来源于其军人配偶及家庭积蓄,谢某无权主张。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产生重大分歧,谢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谢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与于某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及财产混同情况。于某则提交了结婚证、军人证件及配偶证言,证明其婚姻存续状态及财产来源。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财产是否属于共同共有进行了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虽享有同等权利,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强调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序良俗,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介入者,其财产主张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秩序的严格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