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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于某生育一女。谢某主张该女为其亲生,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同时要求于某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于某否认谢某为生父,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并主张孩子由其独自抚养。谢某提交出生证明、聊天记录及早期照片作为初步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某诉请,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谢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对亲子关系推定适用错误,且未充分审查财产分割请求,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谢某提交的鉴定意见申请记录及原审证据链完整性。谢某强调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于某辩称双方无血缘关系,且财产混同难以分割。法院通过书面卷宗审查,确认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且于某虽拒绝鉴定但提供了其他反证线索,故未启动强制推定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仅凭初步证据不足以强制推定亲子关系,需结合具体证据链综合认定。同时,书面审理在再审程序中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对类似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及抚养权争夺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