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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蒋某独自抚养孩子,曹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蒋某发现曹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及分手后,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巨额财产,导致其无力承担孩子日益增长的教育与医疗支出。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曹某因隐匿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曹某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曹某辩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且认为蒋某不具备独占抚养权的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财产隐匿调查,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一段曹某承认转移资金的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曹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曹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银行流水反映的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非婚生子由蒋某直接抚养;二、曹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鉴于曹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对曹某少分;四、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时,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对规范非婚同居财产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