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母亲王某某直接抚养,目前处于哺乳期。赵某某主张探望权,但王某某以孩子年幼、需要稳定生活环境为由,长期拒绝赵某某探视,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赵某某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探望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落实探望权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哺乳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探望权的行使需更加审慎。
审理过程
本案系离婚后探望权纠纷二审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赵某某提交了此前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尝试探视但被无理阻挠;王某某则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主张频繁探视不利于婴儿休息。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面证据,结合一审认定的事实,对探望的具体可行性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探望方式为:赵某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王某某应予以必要协助,但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探望地点应选择在赵某某住所或双方认可的安静场所,且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6小时,以保障婴儿作息规律;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强调探望权实现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法院在保障父亲探望权的同时,充分考量婴儿生理特点,对探望频率、时长及地点作出精细化裁量,为类似涉幼子女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