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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谭某某抚养。后因谭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酗酒恶习,且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周某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成长。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特殊情节在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及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意向,主动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上述书证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不利于抚养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关联性,并询问了当事人意见。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及过错赔偿的复杂家事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与和解优先的理念,同时警示当事人应妥善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