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蒋某某作为生父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因服役于部队,经常异地驻防,导致孩子主要由博某某独自照料。博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涉及涉军婚姻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平衡的复杂法律关系,同时伴随家庭财产析产争议,需厘清抚养责任与财产分割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博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长期独自抚养孩子的费用票据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独自承担抚养责任及蒋某某的缺席。蒋某某方提交了服役证明及部分转账记录,主张因军事任务繁忙无法亲自照顾,但认可抚养义务。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特殊职业性质的冲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蒋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原告博某某应予以配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减损。在涉军案件中,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确立了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标准,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