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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由李某某抚养,但徐某某实际长期照顾孩子。后因李某某再婚并迁居外地,徐某某认为李某某不利于子女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家庭财产继承与析产纠纷,李某某主张以放弃部分遗产继承权为条件换取抚养权,而徐某某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双方对子女的生活环境、教育规划及心理状态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附随财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且新家庭成员对子女存在排斥行为;李某某则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材料,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子女意愿展开质证。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材料,未进行开庭听证,重点核实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链条及执行依据中的抚养权约定现状。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子女抚养权由徐某某变更为徐某某直接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2. 李某某自愿放弃在双方父母遗产中属于其继承份额的50%,作为对徐某某承担主要抚养责任的补偿;3. 李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徐某某应予配合。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执行阶段通过调解解决抚养权变更及附随财产析产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子女利益最大化”与“意思自治”的结合。法院在书面审理中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柔性,促成双方就抚养权与遗产继承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