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蒋某某再次怀孕,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何某某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女,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蒋某某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认为何某某工作繁忙,不利于孩子成长。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双方对部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亦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家庭财产状况;被告蒋某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视频,主张哺乳期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蒋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蒋某某所有,蒋某某补偿何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4. 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在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展示了电子数据在查明家庭财产状况及过错事实中的关键作用,以及调解在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和谐解纷中的高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