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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马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曾同居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小宇。双方分手后,小宇随林某生活,马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林某诉请法院判令马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审理中查明,马某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名下房产及存款,企图逃避抚养义务。马某辩称其已再婚且经济困难,拒绝继续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林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马某转移财产的具体时间及去向,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马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确认马某存在规避执行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马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确认小宇由林某继续抚养。马某需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并对其隐匿财产行为予以训诫。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强调了对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行为的司法制裁。通过书面审理与证人证言结合,高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力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