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沈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主张彭某某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查明,彭某某系现役军人,其配偶(非本案当事人)对彭某某与沈某某的关系表示强烈反对,并介入协调。沈某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照片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事实。彭某某辩称其军职特殊,不便直接抚养,但同意承担部分费用。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涉军婚姻稳定性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照片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抚养情况。彭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抚养费计算标准提出质疑。法院组织双方质证,核实了相关物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听取了双方关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陈述。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兼顾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外部调解解决了争议,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导向,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