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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孙某某独自抚养孩子三年。近期,赵某某主张探视权并要求共同抚养,同时提出孩子系孙某某与其前男友所生,拒绝承担抚养费。孙某某提交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某曾承认亲子关系并承诺支付费用。此外,赵某某主张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借款20万元用于生活,要求孙某某分担。孙某某辩称该债务系赵某某个人赌博所欠,与其无关。双方就亲子关系确认、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亲子关系及债务性质展开辩论。孙某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赵某某自认亲子关系及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赵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梳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非法债务排除问题,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子女抚养与债务分担方案。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赵某某与涉案男孩存在亲子关系;2. 孩子由孙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赵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4. 双方确认同居期间所欠20万元债务系赵某某个人赌博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与孙某某无关;5.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负担)、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虽非婚但参考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举证责任分配在亲子关系确认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严格区分个人非法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保护了非婚同居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