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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涉军人婚姻抚养费调整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吴某系现役军人。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吴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感情逐渐淡漠。2023年初,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蒋某再次起诉,并主张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医疗支出增加,要求将每月抚养费从2000元调整为5000元。吴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蒋某提供的支出凭证不全,且其收入未显著增加,反对大幅调高抚养费。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抚养费动态调整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私立学校学费发票、医疗单据及收入证明,并申请对家庭实际支出进行审计。被告吴某提交了部队津贴证明及孩子日常开销记录,并申请对蒋某主张的高额支出合理性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部分大额支出缺乏必要性。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军人特殊津贴扣除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蒋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三、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既要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也要保障非军人方及子女合法权益。在抚养费调整中,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严格审查支出合理性,平衡了军人收入特点与子女实际需求,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