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谭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谭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刘小某现年两岁。双方离婚时约定由刘某某抚养。现谭某某以刘某某工作繁忙、疏于照顾,且自身经济条件改善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特殊情节在于,刘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谭某某提交的证据多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主张刘某某存在不当管教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刘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刘某某则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社区居住证明,佐证其处于哺乳期及具备稳定抚养环境。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综合考量子女成长环境稳定性及母亲哺乳期特殊生理状况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应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便存在一方经济条件改善或轻微管教争议,若变更抚养关系可能破坏子女生活稳定性,且母亲处于哺乳期,原则上不予变更。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采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