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何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何某某因曾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过错,被判决抚养婚生子。赵某某行使探望权时,何某某以孩子受惊吓为由拒绝配合,并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阻碍探望。赵某某提交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何某某阻挠探望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何某某恶意剥夺其探望权。赵某某遂起诉要求恢复探望权并赔偿精神损害,双方矛盾激化,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家暴背景下的心理干预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某某提交了家暴证据及阻挠探望的视听资料;被上诉人何某某辩称孩子存在心理障碍。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一审已认定的家暴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旨在平衡儿童利益最大化与探望权行使。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何某某配合赵某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孩子,地点为双方约定的社区儿童活动中心;二、赵某某承诺探望期间不得向孩子灌输不利于何某某的信息;三、何某某一次性补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若何某某再次无故阻挠探望,赵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在涉家暴背景下,通过调解细化探望权行使细节,既保障非抚养方探望权,又兼顾儿童心理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类似复杂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解决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