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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赔失业金员工仲裁获胜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失业金员工仲裁获胜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社会保险法第45条适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因公司裁员失去工作,随即向人社局申请失业保险金,但被以未参保为由拒发。张某某于2024年9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失业救济,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已为张某某购买社保,但未提供缴费记录,且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人社局书面回复,证明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且其属非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能出示社保缴纳凭证,且对人社局的回复未提出有效异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导致张某某权益受损,依法支持其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赔偿职工损失。

分析启示:企业务必确保全员参保以避免赔偿风险,员工离职后应及时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并留存证据。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参保,但未能举证,导致承担不利后果。若超过仲裁时效或存在员工过错,可能影响赔偿金额。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