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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养老保险缺失索赔利息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养老保险缺失索赔利息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未建立规范人事档案,且未为张某某缴纳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导致其退休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张某某通过留存的工资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向公司主张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权益受损,要求补缴费用及利息;公司辩称因张某某离职时未移交人事档案,故无法完成社保补缴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档案,但仅出示部分入职登记表。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社保查询证明。公司承认存在未缴情形但拒绝承担利息,称该费用应由社保机构追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支持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及利息损失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第86条:未缴纳社保的,应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用工档案,员工需主动留存工资证据。社保欠缴产生的利息损失可主张,但需注意主张时效。本案因员工能证明劳动关系且公司无法提供完整档案,最终获得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