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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异地就医补缴社保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异地就医补缴社保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省某市国企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张某某因突发疾病在异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未参保异地医疗,费用全部自付。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损失,公司称已为员工购买医保但未覆盖异地就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承担医疗费用,公司辩称医保已覆盖基本医疗但需员工自行申请异地就医备案,且已支付部分医疗补助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及医保政策文件,公司出示的2024年3月社保缴纳清单显示未包含异地就医统筹基金。员工提交的异地就医发票与诊断证明显示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范围。公司主张员工未按流程备案,但未能提供员工知情证明。仲裁庭结合《社会保险法》第2条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异地就医统筹部分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确保社保缴纳范围覆盖员工实际医疗需求,员工应留存完整就医记录。异地就医政策变动不影响社保补缴义务,仲裁时效自权利义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有效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