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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工资流水追讨社保补缴款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用工资流水追讨社保补缴款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三年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辞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社保由个人承担,且缴纳基数符合当地最低标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构成违法,应补缴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双方存在社保代缴协议,且基数已按最低标准执行,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及离职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远高于公司主张的社保基数。公司虽提供内部社保缴纳记录,但无法说明与张某某的关联性。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流水真实性,并认定公司未依法申报工资基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差额约3.5万元,并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代通知金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须为员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应以员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准。

分析启示:员工通过工资流水等客观证据有效证明工资基数,成为维权关键。企业需注意社保基数申报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材料证明收入情况。本案显示,用人单位以'协议约定'规避社保责任的抗辩难以成立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