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未缴纳社保引发维权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工作满2年后,张某某以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当地社保局投诉。社保局调查发现企业存在连续12个月未为张某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违法行为,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应补缴社保并支付未缴期间双倍赔偿;企业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全员社保缴纳记录,但仅提供部分员工数据。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显示企业每月扣除社保费用但未计入账户,企业无法证明已实际缴纳。庭审中双方就'商业保险是否等同社保'展开辩论,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并支付未缴期间约3.5万元的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并支付赔偿金。参照《劳动法》第72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重视社保合规,员工需及时保存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本案中企业主张的商业保险未被认定为社保替代方案,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义务。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向社保局投诉可作为证据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