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缴社保未超时效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缴社保未超时效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争议核心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连续工作三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6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追缴社保费用,公司辩称其已主动申报缴纳,但未提供有效凭证。双方就社保缴纳事实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自入职起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2021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公司辩称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已为张某某办理社保备案,主张不存在违规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和离职证明,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清单,但未提供员工个人社保账户信息。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为张某某建立社保账户,但主张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庭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社保缴纳义务,但对补缴金额因缺乏具体基数依据进行调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保费用,涉及金额约3.5万元;2024年1月后部分月份因员工未提供充分证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庭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认定企业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并对时效期间内可追缴的年限作出限定。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构成违法,员工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仲裁实践中需注意,社保补缴请求受2年追缴时效限制,证据链须完整证明劳动关系及参保事实。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用工档案,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