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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养老保险补缴争议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养老保险补缴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补缴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位至2024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以'自愿参保'为由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仅提供商业保险替代。张某某退休后发现养老金低于同龄人,遂于2024年8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权益受损,要求补缴2018-2024年期间社保;公司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保障员工养老,且张某某签署过《社保自愿放弃声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参保记录,其仅提供商业保险单据。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主张商业保险等同社保,但未能证明张某某知情且存在有效协商。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8-2022年期间养老保险费共计约3.5万元,2023年之后因公司已建立社保账户且张某某未及时主张,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8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须为员工缴纳法定社保,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社保征缴具有强制性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主张社保权益并保留劳动关系证据,企业需杜绝'自愿放弃'等违法操作。对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仲裁委可能不予支持,建议劳动者在离职后两年内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