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赔非自愿失业损失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非自愿失业损失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赔偿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因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向仲裁委申请赔偿,主张公司应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公司辩称张某某系自愿离职且未提供离职证明,不应支持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社保缴纳记录及失业金申领被拒证明。公司仅提供业务调整会议纪要,未提交与张某某协商解除的证据。仲裁委经质证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应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失业保险金约3.5万元及滞纳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应赔偿损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核查社保缴纳情况,用人单位需规范裁员程序。发生单方解除时,必须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失业保险赔偿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