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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退休金争议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退休金争议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待遇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6月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现因社保缺失导致养老金计算基数严重偏低,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追索养老金差额,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金损失,企业辩称已与员工协商一致由个人承担社保费用,且公司规模较小存在实际困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2015-2024年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缺失的证据。企业出示了员工签署的《社保费用个人承担声明》。仲裁委调查发现声明系员工在入职时被迫签署,且公司未提供实际缴纳社保的凭证,认定企业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为张某某补缴2015-2024年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按实际工龄核算养老金差额,企业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补缴责任及赔偿损失。员工应保留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合规性,避免因历史欠费引发纠纷。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