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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养老社保补偿遭拒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养老社保补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暂未缴纳,且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并要求支付未缴部分的赔偿;公司则认为员工未签订合同,且已口头约定暂缓缴纳,属于自愿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花名册,但未说明未参保原因。仲裁委实地核查后确认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养老保险账户的具体记录,赔偿金额未能完全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但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举证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补缴并承担滞纳金。员工可依据第38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重视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主张经济补偿时,需明确计算方式并提供相关损失凭证,否则可能影响赔偿结果。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