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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企业未缴社保辞职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因企业未缴社保辞职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自入职起持续6个月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口头提出异议但未获解决。2024年9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未缴社保导致其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补贴形式补偿社保费用,且员工未主动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凭证未显示社保支出。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中无社保代扣项,并提供离职前与公司人事的沟通记录截图。公司承认未实际缴纳社保但主张存在员工签字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行为违法,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员工需及时保留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可通过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维权,但需注意举证期限和时效问题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