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追讨未缴社保补偿金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追讨未缴社保补偿金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基层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提出离职,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社保并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参保,拒绝承担补缴义务。双方对社保补缴年限及补偿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确认公司未缴纳社保事实。公司提交了所谓员工签字的《社保自愿放弃声明》,但张某某称声明系伪造且未实际签署。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同意放弃社保,遂支持补偿金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支持补缴社保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但补缴社保需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机构不直接处理补缴请求。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机制,员工需及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仲裁中主张补偿金更易获得支持,但补缴社保需通过社保局渠道解决。超过仲裁时效或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诉求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