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社保未缴医院拒配合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医疗期社保未缴医院拒配合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因医疗期社保问题产生纠纷,涉及医院配合义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需住院治疗。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保报销。治疗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推诿。医院因未收到社保支付凭证,拒绝提供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张某某因此无法完成医疗费索赔程序。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未签合同且医院不配合系员工自身问题;医院则表示需社保部门结算后方可提供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其仅出示部分员工档案。医院提交了与公司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但未履行配合义务。员工出示了病历、诊断证明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及医疗支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员工主张,医院配合问题成为关键争议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社保赔偿责任,但因医院配合延误导致部分证据缺失,医疗费赔偿金额酌减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社保缴纳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强调举证责任分配
分析启示:企业应主动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及时保留医疗证据并敦促单位配合;医院作为第三方应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约定规避责任;仲裁阶段证据完整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