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大病统筹员工申请补缴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大病统筹员工申请补缴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涉及大病统筹补缴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因重病住院治疗,发现公司社保账户未记录大病统筹缴费,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2019年入职至2024年期间的大病统筹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为员工缴纳其他社保项目,且员工未在时效内提出补缴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理期间,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单据。公司仅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记录,无法出示大病统筹缴费凭证。仲裁委要求公司限期举证,其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19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大病统筹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大病统筹。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欠费部分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国企必须完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对2019年及以前的欠费主张需注意仲裁时效,建议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