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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业追索社保补缴被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失业追索社保补缴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补缴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申请失业保险金遭拒,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补缴社保请求。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提出异议且已超过维权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用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主动要求参保,且离职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其仅出示了2023年12月后的部分凭证。员工提交了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工资发放与社保未缴事实。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并支持其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限期补缴张某某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第八十四条:未缴纳社保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单位未参保导致失业的,职工可依法追索。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提高社保合规意识,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及时维权。本案因公司未举证证明参保记录,导致败诉风险全无。若员工离职后超过一年未主张,可能影响胜诉率。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