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胜诉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胜诉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9月离职后,张某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试用期未参保属正常情况,拒绝承担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自入职起应缴纳社保;公司抗辩称无书面合同且试用期未参保。双方对社保缴费基数存在争议,公司称按最低标准缴纳,员工则认为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但主张基数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社保缴纳 records,确认公司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申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并按员工主张的基数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重视社保合规,劳动关系成立无需书面合同;社保基数认定需以实际工资为准,员工保留工资单等证据可有效维权。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承担法律责任,但需注意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