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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发失业金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发失业金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待遇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2024年11月因公司结构调整被裁员,张某某尝试申领失业金时发现社保记录缺失,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失业后无法申领失业金,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主动离职且未办理离职手续,认为其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内部会议记录,称已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未留存书面证明。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最终未能出示有效证明材料,张某某的证据链完整度达85%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失业金损失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10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承担员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不适用于失业金赔偿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需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离职通知等关键证据。维权时注意失业金申领时效,建议在离职后6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离职管理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