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生育保险未缴公司被判补偿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生育保险未缴公司被判补偿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未缴纳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生育后产生医疗费用约12万元,其向公司申请报销遭拒。期间公司虽称已购买商业保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为张某某参保。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生育保险并支付医疗费用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法定生育医疗待遇;公司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且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及商业保险凭证,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商业保险合同。张某某出示了医院出具的生育医疗费用单据、工资流水及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且张某某在生育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未超时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生育保险,并支付张某某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参保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留存证据。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会保险,生育保险缺失导致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