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获补缴裁决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获补缴裁决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主张因未缴社保导致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不应支持社保补缴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参保或员工同意放弃社保,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的证据并组织了质证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但对经济补偿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社保法律法规,员工维权需及时保存工资单等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社保。社保补缴请求因证据充分获支持,但经济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形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