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养老缴费年限纠纷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养老缴费年限纠纷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6月退休时发现公司仅为其缴纳了5年养老保险。经核查,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补缴'为由,拒绝补足2018-2021年期间的缴费基数,导致其养老金待遇受损。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并要求补偿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18-2021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并补偿待遇损失;公司辩称已足额缴纳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要求驳回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15-2024年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截图及退休审批材料。公司承认存在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的情况,但强调员工从未提出异议。仲裁员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签字的社保缴纳协议,公司无法出示,导致抗辩不力。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8-2021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比例补偿养老金差额约2.1万元,对张某某主张的其他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社保缴费年限直接影响退休待遇。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社保缴纳合规性,员工应定期核查社保记录并留存证据。如遇缴费年限争议,及时通过仲裁维权,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及仲裁时效。对于历史缴费问题,可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缴费凭证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