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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缴社保员工仲裁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社保员工仲裁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违规操作提出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缴部分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员工未提出离职补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签署的协议文件及社保缴纳记录,经核实公司提供的协议因未明确告知法律后果且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被认定为不成立。仲裁委依法调取企业用工台账,确认张某某在职期间公司从未缴纳社保,最终支持员工补缴诉求并裁决公司支付未缴社保对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情形,员工可要求补缴并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明确社保缴纳义务不可通过协议免除,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因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员工知情同意且存在违法事实,最终支持员工诉求。执行阶段需协调社保局落实补缴事宜,建议企业及时整改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