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员工超期索赔败诉案例
案件标题:未缴社保员工超期索赔败诉案例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口头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工资条发现公司从未购买社保。2024年12月离职后,张某某未立即主张权利,直至2025年3月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社保需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维权,且未签订合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双方对仲裁时效起算点及是否构成时效中断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考勤打卡数据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负责人多次提及社保问题)。公司辩称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且公司已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确认公司存在长期未缴社保行为,但张某某主张补偿金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未被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但因员工未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权利,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公司需在15日内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4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应注意维权时效,离职时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社保缴纳证明。若发现未缴社保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