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工受伤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事后发现公司从未缴纳社保,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社保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社保由个人承担,且张某某未主动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供格式合同,但未明确社保缴纳义务归属。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公司承认未实际缴纳社保但主张合同约定有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应支付工伤医疗费用补偿金约3.5万元,但对合同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部分不予采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及第63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部分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核查社保缴纳记录,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仲裁时效一年,维权时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法定社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