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缴社保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缴社保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缴纳社保,仅在合同中注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未依法参保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违法,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抗辩称已通过合同条款免除义务,且员工未提出离职补偿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公司承认未缴纳社保但主张条款有效。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签署过程,发现公司未明确告知社保权益且存在格式条款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社保,并支付相当于未缴社保部分的经济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分析启示:企业不得通过格式条款规避社保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社保补缴申请需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需特别注意。双方对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分歧时,应依据当地社保基数标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