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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欠缴社保员工补缴年限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欠缴社保员工补缴年限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社保补缴年限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其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三年间月均收入约3.5万元,但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仅显示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有缴纳,其余时间未提供相关证明。张某某称公司存在伪造记录行为,要求补缴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全部社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三年间全部社保费用,公司则称仅存在部分月份未缴且已通过其他形式补偿。公司提供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的社保缴纳记录,但未说明为何遗漏前期月份,亦未举证其他补偿方式。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法调取了公司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的员工花名册及考勤记录,发现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员工入职时间缴纳社保的情况。在质证环节,公司未能合理解释社保记录缺失问题,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工资单和工作证作为关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故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张某某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保,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依法补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仲裁庭应依法审查证据并作出裁决。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工牌等关键证据。对于社保补缴年限争议,需结合实际用工时间与缴费记录进行举证,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管理流程,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