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社保基数争议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社保基数争议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基数标准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使用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应有的医疗、养老等福利。经核实,张某某实际月工资为1.8万元,但公司以6000元为基数申报社保,双方就基数标准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1.8万元申报社保基数,公司辩称已按当地最低基数缴纳符合规定,但未提供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数确认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及社保缴纳明细截图,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的社保缴纳申报表。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未与员工就基数标准达成书面协议,且未依法公示缴纳基数计算方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社保差额部分,并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社保基数,未依法缴纳的需承担补缴及赔偿责任。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若公司能证明已与员工协商一致使用最低基数且无过错,可能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