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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凭年限证明追养老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凭年限证明追养老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问题产生纠纷,核心争议为养老保险待遇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持续工作至2024年3月离职。公司以张某某为'灵活用工'为由,仅为其缴纳了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其余时段未参保。张某某在离职后发现社保缴纳记录存在断层,通过同事获取工作年限证明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辩称其用工形式特殊且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认定为全日制员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性质证明,其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由部门主管签字的工作年限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信年限证明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4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用工应规范签订合同并完善考勤制度,员工需主动留存工作年限证明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年限证明弥补了合同缺失的缺陷,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