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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保缺失致失业金损失追偿

案件标题:员工社保缺失致失业金损失追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待遇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在2024年11月主动辞职后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离职后张某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失业损失,公司辩称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社保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张某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离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月份的代缴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离职证明及社保查询截图,证明公司实际未按基数缴纳。公司对缴费基数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庭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赔偿张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约3.5万元及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63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分析启示:中小企业应建立规范社保缴纳制度,员工需及时维权并保留缴费记录。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通知,但社保缴纳义务不因员工过错免除。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