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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生育津贴未发申请补偿金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生育津贴未发申请补偿金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津贴补偿金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生育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出院后她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补偿,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供的产检记录、住院发票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在职期间月均工资约3.5万元,但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生育相关待遇。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生育津贴及补偿金共计约8.2万元;公司辩称已按比例缴纳社保且员工未及时申请,但无法提供缴费凭证。双方对生育津贴计算标准及补偿金额存在根本分歧,公司认为应由社保机构承担,张某某则要求企业先行垫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费记录,但公司仅提供2022年部分月份的完税证明。张某某出示的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公司存在故意克扣行为。经质证,公司承认未缴纳生育保险但主张员工未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进行释明,最终确认企业应承担社保缺失导致的待遇差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及补偿金合计约5.6万元,其中生育津贴按月均工资的80%计算,补偿金部分按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确定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建立规范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医疗费用等证明材料。若因企业未缴社保导致权益受损,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申请差额补偿。注意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记录与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的关联性,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