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索社保补偿金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索社保补偿金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社保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社保问题提出离职,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年限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辩称员工未主动提出补缴申请且公司已支付部分费用,认为社保补缴应通过社保局渠道解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张某某提交了书面合同与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承认未缴社保事实但称补偿金计算标准不明确。仲裁委依据证据确认公司违法,但指出补缴社保需通过社保局办理,补偿金按实际未缴月份计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社保补偿金,但明确未缴社保的补缴事宜需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属违法行为,员工可主张补偿金但补缴需通过社保局程序。维权时应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及时申请仲裁。同时注意时效问题,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