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员工医疗费报销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孕期员工医疗费报销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孕期大病统筹报销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9月确诊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其使用单位提供的大病统筹保险卡进行报销时,公司以'非在职期间产生的费用'为由拒绝赔付。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导致其无法正常报销医疗费用,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承担大病统筹报销责任,公司则主张其已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发生于孕期产检阶段,不属于大病统筹适用范围。双方对保险卡覆盖范围及费用归属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及保险卡使用记录。公司质证认为费用单据未标注'大病统筹'用途,且员工在产检期间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凭证,后确认公司未为张某某建立大病统筹账户,遂采纳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大病统筹报销费用约3.5万元,确认其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医疗保险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责任。第15条明确孕期相关疾病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报销范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孕期员工缴纳社保,医疗费用报销纠纷应优先审查社保参保情况。员工需注意保存诊疗记录与保险卡使用凭证,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因未建立大病统筹账户承担主要责任,但建议员工留存完整证据链以提高维权成功率。